解析VIE架构境外上市的税务收益和风险

在海外融资或上市项目中搭建VIE架构时,我们需要注意到企业以VIE架构进行境外上市的税务风险和收益,接下来,卓盈就以小米公司为例,为大家简要解析其税收优惠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小米的VIE架构

小米公司的股权架构可以概述为“境外股东→上市公司(开曼)→境外控制实体(香港等地)→经营实体(中国大陆、印度等地)”,其中股东层面既有雷军等创始人,也有晨兴集团等PE/VC投资机构。

小米公司境外税收优惠简介

(一)开曼群岛及英属维京群岛

开曼和维京群岛对来源于岛外所得,基本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也无其他税收限制。如下是小米公司的披露的税收制度:

我们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开曼群岛现时并无对个人或公司之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征税,且无承继税或遗产税。除不时因在开曼群岛司法权区内订立若干文据或将该等文据带入开曼群岛而可能须支付的若干印花税(如适用)外,开曼群岛政府应不会对本公司征收其他重大税项。

开曼群岛并无参与订立任何适用于本公司所作出或向本公司作出付款的双重征税协定。我们的英属维京群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英属维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注册成立或注册为有限公司,目前免缴所得税及企业税。此外,英属维京群岛并无向根据英属维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注册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香港

香港利得税基本税率16.5%,对来源于香港境外的所得基本不需征收利得税,也不需要就来源于香港的股息红利征收预提(扣)税,税制较为简单。因小米公司实际来源于香港本地的收入有限,故其招股说明书中对香港利得税的着墨较少,如下是小米的陈述:

根据现行法例、诠释及惯例,截至年、年及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香港利得税税率为应课税利润的16.5%。

(三)印度

印度因沿用英美所得税制,更多规定来源于判例法,并因此形成的税法原则规定,税制本身也较简单,如下是小米招股书对印度所得税的表述:

营业纪录期,印度实体的所得税拨备乃根据现行法例、诠释及惯例,就应课税利润按30%至35%的实际税率计算。

企业如需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开曼公司、注册BVI公司等,卓盈建议寻找专业代理机构协助办理,一方面可以提高注册成功率,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减少时间、成本的浪费。

跨境业务在中国境内的税务风险

(一)境外企业认定为境内税收居民企业的管辖风险

虽然小米公司其上市体系内有许多境外公司,但该类公司多数是出于控制的目的。该类公司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口袋公司”或税收上的“导管公司”,我国税法上对该类公司可视同为境内居民企业征税。

小米公司对该类风险陈述为:

就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归类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从而可能引致不利于我们及我们股东的税务结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及阁下的价值有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非于中国大陆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大陆的企业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税。

(二)境外间接转让股权的税收风险

小米公司的境外股权重组过程中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完成现有股权架构体系。投资人的卖买股票(股权)也会涉及转让,对此,我国也有相关规定。

如果境外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商业实质,而是通过转让境外公司股权方式达到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资产的目的,转让方应就来源于中国大陆的所得在中国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股权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三)税收优惠变动的风险

我国的税法修改步骤越来越快,大部分是降税降费的改革。并且,我国反避税的立法也越来越健全,这对于外资企业来说,税收变动的风险也越大。小米公司表述如下:

我们部分中国大陆营运实体从事高科技及软件行业,根据现行中国大陆税法享受各类优惠税收待遇。我们的中国大陆附属公司属中国大陆大力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中国大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倘符合相关规定,则可能合资格享有该三大类优惠税收待遇。

(四)股息支付的预提(扣)所得税风险

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的特殊税收安排,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是基于协议双方之间的互惠互利。有些企业虽然注册在香港,但不在香港实际经营,也不能享受香港居民纳税人才有的税收待遇。同样,若仅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的个人,但居住地在大陆,甚至仍保留大陆身份证,也不能享受特殊优惠。

(五)境内外关联交易风险

按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否则税务机关有关进行纳税调整。对境外与境内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同样如此,并且反避税规定更加严格。比如,小米公司VIE协议中,境内实体与境外实体之间就签订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协议,该类关联交易从本质上确无经营实质,故存大较大的关联交易税收风险,这个风险也是贯穿所有VIE公司全部。

(六)其他税收风险

(一)香港

税制虽然简单,但也有一定的反避税要求,需要投资人注意以下事项。根据香港法例第章税务条例(「税务条例」)第20(2)条规定:

凡身为香港居民的人士与「有密切联系」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进行交易,而其交易方式致使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少于预期产生的正常利润,则该名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依据其与该名身为香港居民的人士的联系而经营的业务,须视作于香港进行。该名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从该业务所获得的利润,则须以该名身为香港居民的人士的名义评税并缴纳税项。税务条例第2-A条授予税务局(「税务局」)广泛权力收取非居于香港的人士的应缴税项。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

招股说明书是向投资者揭示被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投资者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但招股说明书未提示高管人员和创始人在此过程中将会面临的税收风险。

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跨境工作的个人,不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我国各有一定的税收管辖权。对小米公司这样一家国际化的管理团队而言,那些经常往来于大陆、香港和印度的高管,其来源于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也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若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该等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此项,也需特别注意。

VIE架构从新浪公司上市以来方兴未艾,是科技型公司境外上市的不二选择,也逐渐扩大到其他行业,但卓盈在此提醒各位,企业也须重视其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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