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拉自由的海洋针对封锁的海洋

治白癜风哪个医院最好 http://pf.39.net/bdfyy/xwdt/

编者按:选自《经典与解释》第34辑《格劳秀斯与世界新秩序》第98页至页,年由华夏出版社出版。感谢授权古典文研究公号推送。

编者按:本文作者为维拉(MonicaBritoVieira),由黄涛译、林国华校,原载于《经典与解释34辑:格劳秀斯与世界新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页98-。

你为何禁止我饮水?对于水的使用是一项共有的权利阳光、空气和那静静流淌的河流都并非自然安排给私人的财产我所寻求的馈赠乃是公共的财产

——奥维德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将葡萄牙战船作为捕获物而扣押,此事在殖民史的记载中本是籍籍无名。随着荷兰对通往东印度海上航线的葡萄牙垄断权的挑战日益增强,这类事件也日渐成为常态。然而,由于推动了年一篇带有诱导性标题——《海洋自由论》(MareLiberum)——的佚名论文的出版,此事得以广为人知。[1]该文的作者即格劳秀斯,那时他是荷兰共和国贵族制和帝国主义理念的一位狂热的支持者。[2]

《海洋自由论》

《海洋封锁论》

年,在《海洋自由论》那些颠覆性论断所针对的伊比利亚半岛,西班牙书籍审查机构将该书列为禁书。13年后,任教Valladolid法学院的葡萄牙托钵修士弗莱塔(SerafimdeFreitas)出版了题名为《论西班牙王国对亚洲的正义统治权》(DeIustoimperioLustianorumAsiatico)的论著,以回应格劳秀斯不具名的攻击。这本同格劳秀斯辩论的著作所以在年出版,与菲利普三世推行同荷兰联省共和国之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的政策息息相关。11年后,塞尔登(JohnSelden)那篇备受期待的为英国水域排他性捕鱼权辩护的论文终于问世。

对大多数人来讲,塞尔登年写作的《海洋封锁论》(MareClausum)“具有深沉的格劳秀斯之风”,[3]在与格劳秀斯对话的那些作品中,它对学者们的吸引力最大,但在仇英者文献(Anglophoneliterature)中,[4]弗莱塔几乎销声匿迹。然而,没有理由能够证明这种忽视是合情合理的。弗莱塔的论文是对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的更早、更充分、也更系统的,并且在历史上也更重要的讨论。本文意在补充这个为人们所忽视的讨论维度,与此同时,指出弗莱塔已经讨论后来为塞尔登讨论的诸多主题。塞尔登似乎从未读过弗莱塔的论文,因此,在本文中,我无意主张弗莱塔讨论公海权的论文对塞尔登产生了直接影响,尽管后者在论证上同前者多有类似,但其主题却是在讨论北海捕鱼权的问题。由于格劳秀斯从未回应过这两位作者,因此将三者的论证放在一起,并指出他们引用过的那些比较重要的晚期经院派文献和法学家文献,将是打破此种沉寂局面的有利时机。尽管格劳秀斯从未回应过弗莱塔,但有证据表明,早在年4月他就得知了后者的著述,在致其兄弟的信函中,他说,在萨拉曼卡大学,有人撰写了一篇反驳《海洋自由论》的文章。尽管对萨拉曼卡大学的提及不准确,然而,我们不妨猜测,这里所回应的也许就是弗莱塔的作品,因为在年2月,格劳秀斯在另一信函中说,他曾阅读过弗莱塔的《论西班牙王国对亚洲的正义统治权》(Deiustoimperio)。[5]

格劳秀斯(HugoGrotius-)

在上述文献中,有两部论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一是维多利亚(FranciscodeVitoria)著名的论印度事务的讲演(),其二则是瓦斯库斯(VàzquezyMenchaca)出版的《论辩》(Controversiarumilliustriumusuquefrequentiumlibritres)。单就数字也可以证实[其重要性],因为格劳秀斯的《论捕获法》中有68处注释提到了维多利亚,有74处注释则涉及瓦斯库斯,并且,瓦斯库斯多次在弗莱塔的《论西班牙王国对亚洲的正义统治权》中出现过。塞尔登在《海洋封锁论》中对维多利亚展开攻击,该书第一卷第26章的全部篇幅就是直接地抨击格劳秀斯和瓦斯库斯的论题,他极有可能是通过JohannesGryphiander的论文《论海岛》(Deinsulistractatus)()而接触到瓦斯库斯的观点的。尽管格劳秀斯与弗莱塔在很大程度上使用了维多利亚关于藉以获得美洲的管辖权(dominiumiuridictionis)甚或是财产权(dominumrerum)的正当与不正当之资格的讨论。然而,对维多利亚诸多论证的说服力,他们的看法之间存在分歧。如果说,格劳秀斯愿意将维多利亚教导的核心纳入到他关于海洋自由的辩论中,那么弗莱塔就感到有必要站在最初由杰出的耶稣会神学家LuisdeMolina所提出的那些相反论证的基础之上,从而质疑维多利亚的某些结论。而当涉及到菲利普二世的第二顾问时([译注]即瓦斯库斯),两者之间的分歧就更为强烈。格劳秀斯在瓦斯库斯笔下发现了为荷兰航行和贸易自由的主张进行辩护的完美的智识基础,然而,弗莱塔和塞尔登却将这个激进的人文主义思想家视为他们的主要论敌。

瓦斯库斯论证海洋自由的幽灵(specter)在《海洋自由论》中尤为凸显。在《论辩》(Controversies)中,瓦斯库斯指出,在第二序位的万民法之下,在任何类型的所有权(dominium)、地役权或管辖权产生之前,一切事物(res)都处在自然自由的状态中。对他来说,此种自由意味着事物在物理意义上的不受拘束性(laxitas),或者,对人类而言,即精神意义上的自由(libertas),这种自由的心智能力不受理性和法权约束。瓦斯库斯指出,任何对自然自由的限制只有当它导致功利的增加时才能获得证成。这个原则可以支配一切实际事务。尽管依据自然法和万民的最初法律,一切事物皆属共有。然而,关于土地及河流的私人财产权的确立本身却全然正当,因为它导致了总体(global)功利的增加。在瓦斯库斯的论证中,这些具体的财产权是通过时效取得(prescription)而获得的,时效取得乃是一种事实(defacto)上的持续占有可以创设法权(dejure)状态的程序。[6]然而,此种程序并不延伸到海洋。瓦斯库斯解释说,无人可以通过时效取得获取对大洋和公海的排他权或地役权,因为针对海洋,除了共同使用权以外,不存在也从未存在过任何其他权利。在海洋问题上,指令一种无拘无束的自然自由(laxitas)的最初万民法依旧安然无恙,这是因为,圈海运动除了带来伤害之外,无法带来任何好处。[8]

17世纪的荷兰商船

受瓦斯库斯启发,格劳秀斯也主张海洋不属于地役权,在其上不能规定任何地役权。然而,这一瓦斯库斯式的主张却出现在至少部分地为那些精致的维多利亚引文加以证实的论证框架之中。《海洋自由论》的论证结构似乎是以维多利亚在《论印度事务》讲演中的诸问题为范本的。在该书开篇,格劳秀斯事实上主张,如果能提出一个不可辩驳的论证为如下四项主张辩护的话,那么荷兰所发动的针对葡萄牙的战争就是正当的,这些主张是:根据万民法的要求,任何国家都享有对东印度的通航权;不信教者不能仅因为他们不信教而被剥夺公共和私人的所有权,无论是基于发现的理由,还是基于教皇捐赠的理由,抑或是基于战争的理由;海洋和航线都无法成为特定国家的排他性财产,无论它们是通过占领、教皇捐赠、时效取得或习俗而取得的;最后,与他国通商的权利不能基于任何理由被特定国家排他性的占有。

弗莱塔依次驳斥了格劳秀斯在为上述主张进行辩护过程中所提出的那些理由。然而,在转向关于海洋是否可以成为所有物的那个著名讨论之前,让我们首先对格劳秀斯和弗莱塔关于前两个命题的激烈分歧进行考察。[8]

根据此前的计划,格劳秀斯首先讨论,在原初的万民法下,在那些普遍和亘古不变的原则下,任何国家都可以同他国从事任何类型的贸易。在此他诉诸于瓦斯库斯(但主要是巴特鲁斯[Bartolus])关于第一万民法和第二万民法间的区分,前者与honestum(善意)有关(要求自由和外部世界属于人类共有),而后者则涉及功利[utile](地役权、战争、王国、帝国、管辖权和契约)。[9]如果我们回到《论捕获法》的“导论”,那么格劳秀斯的论证基础就更加显而易见。由于受中世纪唯意志论者的影响,后者认为,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并非是在与自然的相符性中发现的,而存在于上帝的绝对意志中,格劳秀斯将“上帝显示为其意志的事物即是法(ius)”[10]作为第一规则。既然在格劳秀斯看来,上帝的意志是在创世中表达的,因此我们在判断根据自然何为正当之前,就要对外部世界进行考察。通过这个考察,就可以指出,上帝赋予世界不同地区以专门的但却只是部分的生产能力。他由此推论说,上帝的意志必定是避免自给自足(autarky)及其有害的影响,尤其是避免非社会性和人类友好之纽带的断裂。从这个对上帝理性的假设中,他推论出商业交往和促进商事交往的那些手段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对此,他还(利用维多利亚)补充说,禁止他人享有在万民法之下属于共有财产的那些份额,尤其是在他国之航行权和贸易权,都是对神圣的友好法则的侵犯,它可以作为战争的正当理由。[11]

荷兰的海上战争

对上述观点,弗莱塔持有强烈的异议。首先,他认为万民法只有一部。即便格劳秀斯等人坚持可将万民法划分为两个部分,即第一万民法和第二万民法,但在他看来,他们也要区分无辜的原始状态和堕落的原始状态,前者属于那些自然理性为了人性之善而要求的事物,而后者则属于那些作为地役权和财产划分的事物。因此,航行和通商都是为了缓和堕落世界中物品稀缺的手段,属于第二万民法,因此是可以变通的自然法,而不属于第一万民法。由此看来,格劳秀斯就是在跟着瓦斯库斯犯错。[12]

为了证明此种立场,弗莱塔在第一自然法和第二自然法与规定性的自然法和许可性的自然法之间建立了平行。追随苏亚雷兹,他强调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自然法权(ius),一种包含必要的、并因此是亘古不变的善良行为原则,另一种则包含那些可变的原则。他明确提到苏亚雷兹对他的自然法权(ius)的主要影响,尽管他也明显地受阿奎那术语的影响。在《海洋封锁论》中,塞尔登也认为,权利既可以在强制性/规定性方面来理解,亦可在许可性/让步性的方面来理解。他指出,不同于规定性的自然法,许可性自然法是可以变通的,并且,其本身就创造出一个能从事实中产生权利的领域。[13]因此他进一步补充说,即使有人认为在尚未堕落的自然状态下也存在航行和通商,也不能因为这些行动在此得到了规定,就可以合理地推出它们属于自然法。相反,它们唯有通过许可、否定与承认才属于自然法。[14]

早在塞尔登之前,弗莱塔就指出,在许可性(自然)法之下,任何君主都可以自由地阻止外国人进入、居留和在其领地上通商,并且有权禁止臣民与外国人通商,只要他认为有此必要。由于为格劳秀斯的矛盾所迷惑,弗莱塔要求读者们留意如下事实,即《海洋自由论》的那个匿名作者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因为后者曾多次提醒葡萄牙必须从当地统治者那里获得在海外通商和居留的许可,并且为此还需要给葡萄牙人纳贡。然而,弗莱塔评论说,对于那些根据自然权利有权自由追求的活动,任何人都不必获得他人的许可。

17世纪地中海地区的海域示意图

从上述讨论中,弗莱塔推出,格劳秀斯经常无视时间和环境对处在许可性的自然法之下的那些事件所发生的影响。尤其是当格劳秀斯对友爱法则和对拒绝个体依据自然法而对之享有权利的事物的所有权是否是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此类问题进行分析时,问题就尤其明显。通过明确使用Molina曾用来驳斥维多利亚的论证,[15]他颠覆了格劳秀斯的结论。他因此指出,格劳秀斯应区分三种不同的条件:其一,单纯的无害通过;其二,对于通过或物的迫切和严重的需要;其三,在他人领地上不加限制的通过的自由。

在第一种情形下,法律要求自由通过,因此否认此种自由可以作为正义战争的根据。在第二种情形下,仁慈的法则规定不得正当地拒绝外国人使用物品,尽管此时财产已经被分割,并且物品的所有人也表示反对。相反,在第三种情形下,一国或一国君主和一个拥有所有权的平民一样,能合法禁止所有外国人使用该国的公共所有物,以及禁止他们进行商事行动,而不对他们造成可以作为战争之正当理由的伤害。为了说明这一点,弗莱塔再次接受了Molina的影响,他补充说,一国可以拒绝外国人在本国通商、入港和居留,只要它预见到上述行为将危险地增加外国人的权力。当然,当君主授权外国人获得其所有物以及赋予其在自己领地上通商的权利时,他不能毫无理由地剥夺这些权利。尽管如此,这丝毫不干涉他所享有的那种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不加解释地否认其他来访者具有类似的接近权。在定义何谓正当时,塞尔登也强调了要将情境考虑在内的那种需要,他在《海洋封锁论》中说,仁慈法则中的一切内容都不能反对(公共)海权,除非有人敢承认友爱法则能颠覆私人所有权。[16]

现在,我们来讨论格劳秀斯论证的第二点,即不信教者是否是其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真正主人。这个问题最初是由维多利亚在其《论印度事务》的讲演中提出的,并且为他讨论西班牙人是否有权使土著人的国家接受基督教规则的统治奠定了基础。维多利亚的结论显然为争论双方所接受。由于在教会法传统方面深受训练,这个传统一直以来承认不信教者的所有权,弗莱塔并不想否认,在欧洲人到来之前土著人无论在私人事务还是在公共事务方面都享有真正的支配权,并且如果没有健全理由(goodcause),就不得剥夺他们的所有权。[17]对那些谙熟弗莱塔论证的作者们来说,比如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些论辩者,接受上述结论就意味着(进一步地)同意不得否认有罪者、不信教者甚或那些天性愚钝者享有真正的所有权。[18]

然而,我们务必不要被论辩的暂时停止所误导。一旦涉及到基于发现权而在东印度确立统治的合法性问题,格劳秀斯和弗莱塔之间就再次产生了彻底的分歧。沿着维多利亚的思路,格劳秀斯坚持认为此种资格是非法的,他指出,发现(inuentio)从词源上来说是指“先占”(occupare),并且出于以下三点,他认为此种权限乃是不义的:其一,葡萄牙人从未现实地占领或圈定过东印度的领地;其二,在事物被发现之前并非是无主物时,发现无法创设任何法律权利;最后,葡萄牙人也并非这些领地的最初发现者。

葡萄牙人与印度人

弗莱塔试图证明上述论证都是不合理的。他认为,“发现”(inuenire)有着各种不同的含义,它或者意味着探索(prevestigare),因此不涉及任何实际占领;或者如《自由海洋论》的匿名作者所主张的,意味着先占(occupatio)。不管何种情形,它都可以用来为葡萄牙的事业做论证。因为无论是通过教皇捐赠,抑或是通过时效取得或习惯的那些累积性理由(cumulativereason),葡萄牙人不仅首次开启了通向东印度的海上航线,而且也获得了在这些海域(排他的)航行权。弗莱塔耗费整整一章的篇幅来论证这些主张。然而,他也承认,从发现中无法推出葡萄牙人对世界上述部分享有绝对权利。看起来,倘若没有绝对把握,他将会放弃自己的立场,然而,他自认为胜券在握,因此进而讨论教皇的世界权威可以扩展到何种程度。

格劳秀斯和弗莱塔都无法忽视一个讨论,在这个讨论中,天主教和基督教间的冲突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格劳秀斯强调,如果葡萄牙人的控制权是建立在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对世界世界进行划分的基础上的话,那么它们对东印度的控制权就缺乏根据。教皇旨在确保西班牙和葡萄牙间的和平,因此,此种处置就不得影响或强迫第三国。[19]即使教皇意图或有权做出此项捐赠,也无法得出(如格劳秀斯所注意到的)葡萄牙成为东方之主。捐赠资格仍然需要以实际占有的资格做补充,并且,无论如何捐赠都是无效的,这不只是因为它涉及到他人的财产,而且也是因为教皇并非全世界的世俗君王。

如果说在对第二个论题的通篇讨论中,格劳秀斯接受了维多利亚的教导,[20]那么,弗莱塔又如何回应对教皇世俗权威的那些攻击呢?它们最终仿佛是从他自己的阵地上冒出来的。

对教皇是否享有针对尘世的绝对管辖权问题,弗莱塔解释说,在天主教法学家和神学家们那里可以发现两个主要观点。有人认为基督既不享有也并不想拥有,抑或从未履行过对世俗的统治权,并因此从未将此种权限授给教皇,即便是作为一种可能性(inpotentia)。[21]然而,另些人也主张,基督拥有世俗统治权,因此此种权力也就类似地存在于作为基督之代表的罗马教皇那里,但它并非像灵界的权威那样在事实上发挥作用,而是精神性的或者潜在性的[发挥作用]。[22]并且,他们指出,尽管教皇通过帝王或国王来普遍行使此项权力,他有时也会亲自(perse)对其加以主张,并因此将潜在的东西变为行动。

教皇亚历山大六世

尽管弗莱塔承认对第二个论题深表同情,但他认为,在眼下讨论中,更有相关性的是指出,与属灵的那些目的相关,任何一方都不会质疑教皇能在世俗事务中间接地行使权力。而此种偏好究竟是出于信仰抑或出于审慎(prudential),却很难加以评断。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葡萄牙审查官们提出反对意见,指出在《论西班牙王国对亚洲的正义统治权》的最初版本中缺乏对教皇的世俗权威的充分重视。作为答复,弗莱塔重新撰写了该书第6章,在其中充分地探讨教皇在世俗事务中的权力问题。然而,他也承认,格劳秀斯正确地指出了教皇不能简单地将此种权力转交给世俗君主,理由是,这种权利可能是隶属于主权教皇的。

然而,与格劳秀斯的期待相悖离,上述妥协并没有妨碍弗莱塔得出结论,认为向世界传播福音的使徒义务使教皇有权将对此任务的追求授予那些有可能成功实现它的人。进一步而言,既然教皇有权出于灵界事务的便利而管理世俗事务,那么,就如维多利亚提倡的那样,他可以将部分排他性权利(比如航行、通商和布道的权利)授予其选定的代表,只要他认为此番安排能最有利于基督教。那么为何各位教皇不约而同地将此项使命独独交给伊比利亚国王而非其他人呢?在弗莱塔所给的那些理由之间,至少有六个值得一提:

首先,这些国王实力强大,因此能应付远征所花费的巨大成本;其次,伊比利亚人的航海才能无人匹敌;再次,倘若各基督君主对印度无一例外地抱有狂热的欲望,他们便会以各自的方式行动并且争论不休;第四,伊比利亚君主首当其冲,耗费巨资开启发现之旅;第五,他留意到在葡萄牙周边水域有一种对安全航行的习惯性需要,这种情形对他来说恰好证明,通过作为一种古老习惯的时效取得,葡萄牙人获得了对上述水域的排他权;最后,他补充说,教皇曾要求其他君主加入伊比利亚诸王的远征之列,但是他们却拒绝这样做。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一个关键的问题,即亚历山大六世的捐赠诏书是否能约束荷兰人?弗莱塔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西班牙菲利普一世、弗兰德斯伯爵,继承了西班牙腓南迪之位,后者曾与葡萄牙约翰二世缔结了一份已为教皇的公断所认可的协议。由于荷兰联省属于弗兰德斯的治理范围,而且弗兰德斯伯爵也受这一协议约束,因此荷兰联省的国会也自然要受其约束。联省针对西班牙的叛乱不能为违反那些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提供任何借口。这一切,格劳秀斯都无法拒绝,原因很简单:自然法要求人们履行他们所缔结的协议,因此臣民们就受他们的君王所缔结的协议的束缚。[23]

此外,仍然存在一种基于战争而可能的统治印度的资格。格劳秀斯已经强调,尽管这一资格是正义的,但也不能先于任何实际占领而产生所有权。并且,那些已经从东印度获得了贸易权利,并且同它们保持友好贸易关系的葡萄牙人也谈不上是与当地人处于战争状态。

东印度的贸易

与维多利亚的观点相一致,弗莱塔承认,教皇在基督王国的边界之外并不享有精神管辖权,并且,进一步而言,基于不信教、违反自然理性抑或拒绝接受基督信仰,从而发动对土著人的战争无论如何是不正当的。然而,对弗莱塔来说,不信教者是否可以违背本人的意志被迫倾听布道,这个问题也是值得讨论一番的。随着自身立场的确立,这一最初与维多利亚相一致的观点也似乎开始动摇了。这主要是因为他认为,尽管不信教者并不直接臣服于罗马教皇,他们也受到神法所驱使而被迫服从他,为的是接受信仰和洗礼,借此,他们就可以成为全体基督徒中的成员。然而,他却走得更远,坚持认为即便是在洗礼之前,不信教者也是间接地服从于教皇的,教皇有权(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诉诸武力)镇压那些在传播福音过程中妨碍其代表的人士或那些强迫改信基督者重返偶像崇拜的人士。在这些条件下,他总结说,葡萄牙通过亚历山大六世的诏书可以正当地发动针对印度的战争。我必须指出,从实践方面来讲,弗莱塔的这个结论与维多利亚的结论并无差异。然而,当他主张不信教者即使是在改信和接受洗礼之前,也间接地臣属于教皇时,这就大大偏离了维多利亚的主张。

不管在弗莱塔看来,自己的这个论证和此前的那些论证如何具有说服力,他仍然有必要在是否海权可以通过先占或时效取得的问题上与格劳秀斯一决高低。与维多利亚和萨拉曼卡学派的主流观点相一致,[24]格劳秀斯指出,依据万民法,海洋是无主物,它是属于全人类的共有财产,因此没有人可以被合法地禁止在海洋上自由航行。在此问题上,海洋是与其他物相分离的(比如说海洋生物、海鱼和海鸟),后者同样属于无主物,但却并非属于共有,而是为碰巧捕获它们的那些人所有。为了论证这一早先已由瓦斯库斯所主张过的观点,格劳秀斯为我们解释了财产权的起源及其限度的问题,与此同时,他还解释了财产观念自身的演变。[25]这个解释中的第一步为塞尔登所效仿。然而,在塞尔登关于世界如何在诺亚之子间被划分的叙事中,强调了契约——无论是明示的(分配),还是默示的(即先占)——在财产为私人所有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26]如此,他就加入到与撰写《海洋自由论》的格劳秀斯的论战之列。《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中关于财产的产生与发展的论证迥异于《论捕获法权》中所给出的那些论证。在从原初的使用权向私人所有权的转换中,这个变化,尤其是在原初的使用权(use-right)向私有权转变的过程中和约所起到的显著作用,完全可以归因于对正义日益重视,这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正义,它承认的是他人对使用(use)的主张,而不是他人对功用的主张。[27]

人类与海和海洋生物

格劳秀斯指出,尽管拉丁词Dominium(“所有权”或“财产”)通常被视为是私有财产的同义词,但其实并不具有这种意义。在那个由最初的万民法所支配的黄金时代里,万物皆属共有,只存在使用和获得那些对生命是必要的事物的权利,这是通过自然法的第一法规和第二法规所认可的。[28]现代的所有权划分因此是从possessio(占有)到usus(使用),最终进到dominium(所有)的演变过程的结果,它产生于自然自身的指导,最终得到了实在法的认可。格劳秀斯(沿着瓦斯库斯的观点)指出,一切所有权都起源于事实,并且最终通过上帝的明确意志而获得合法化,上帝的意志就是,他的全部造物都应维护自身的存在。

某些事物一旦被使用,就无法再行使用(比如食物),或者至少无法做到再度使用而不减损其价值(如衣物等)。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普遍使用权的行使就相当于通过归属(attachment)或先占(occupatio)的物理行为而产生事实上的私有财产权,[29]随着这一过程的继续,甚至那些不动产,如土地,也被分配或成为私有财产。这就构成了一种全新的占有形式,不需要物理的占有,而只是需要设定界限,在塞尔登看来这尤其适合于海洋。塞尔登指出,倘若人们同意地球是为海洋所包围的话,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包含者无法为被包含者所限定,因为海洋的确是以海岸为界的。并且,在塞尔登看来,利用类似于海员的罗盘工具所划定的(想象)边界也是可以用来替海洋划界的。[30]在其它不动产中,土地是有界限的,诚如格劳秀斯(以及此前瓦斯库斯)所认为的,对土地不加区分地共用是与权宜原则(expediency)背道而驰的。[31]此处的逻辑是,尽管土地的使用不包含直接消费,但一旦土地被整体耕种,这一使用就受到消费目的的限制。并且,由于可使用的土地数量有限,(单个人的)利用也就为它们的分配提供了理由。此种主张颠覆了著名的洛克式限定,即“要尽可能地有利于他人”。在此过程中,他阐明了《捕获法权》的两项基本的、颇为激进的主张:将上帝意志所认可的功利扩展到自然领域,并且由此将诚实(honestum)减化为利益(utile)的功能。[32]个体和国家获得对外物的支配权的程序是相同的,因此公共财产和严格而言属于私人的财产具有相同的起源。正如塔克(Tuck)所指出的,这个最后的论证是同国家不能享有那些尚未被个体享有的权利的影响深远的主张相关联的。[33]

过去的人认为的地球

与那些在土地和河流上的发生的情形相反,出于两个主要的瓦斯库斯式观点,海洋是自在独立的(suiiuris):

首先,财产起源于占有,海洋则从来不能被占有或被设立地役权;其次,即使那些公共利益的理由也无法证实对海洋的划分,海洋源源不断,不可穷竭,能满足全人类的普遍使用而不会带来任何不便。

在对伊比利亚帝国的直接质疑中,格劳秀斯主张,将航海行动说成是先占的做法极其荒谬,因为,很显然“在海洋上航行的船只在其身后留不下一条永恒的航线,也决不曾留下任何法权。”[34]对此,他补充说,(教皇)捐赠对于那些“非交易物”(extra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weilaganga.com/jtqk/18340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