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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馆陶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8月3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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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年11月5日
(一)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么某甲,曾用名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县,住河北省馆陶县**街**门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年7月1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7月1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么某甲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魏征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魏征路与建设街交叉口路段时,被馆陶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么某甲的酒精含量为.6mg/ml,经鉴定,么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年8月6日
来源:中国检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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